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89號
原 告 蕭紀秀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威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看護費用、交通費部分,請提出醫囑需專人看護之
診斷證明書、看護費計算標準、支出交通費用單據等證物影
本。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
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