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1年度,59號
CHEV,111,彰簡,59,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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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59號
原 告 梁宴樺梁福星之繼承人



被 告 梁松柏(即梁平林之繼承人)

梁美琴(即梁平林之繼承人)

梁秀年(即梁平林之繼承人)

梁陳貴英(即梁平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於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就所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次按抵押權雖逾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而消滅,惟 在抵押權消滅前,如抵押權人之繼承人已繼承該抵押權時, 則繼承人既已為抵押權人,自應就該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 ,始得准許為塗銷登記,以貫徹上開登記要件主義之本旨( 司法院民事廳81年11月6日(81)廳民一字第18571號函覆臺灣 高等法院研究意見參照)。
三、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惟塗銷抵押權登記乃物權之變動行為,亦屬處分行為, 故在未辦理繼承登記前,應不得塗銷抵押權。而依原告起訴 狀及歷次書狀所載,抵押權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梁平林係於 民國107年2月11日死亡,原抵押人即原告之被繼承人梁福星 於108年1月14日死亡後,由原告單獨繼承取得系爭土地之所 有權,並承受系爭抵押權為繼受債務人;嗣梁平林之繼承人



被告梁松柏於109年向本院聲請給付補償金之強制執行事件 (109年度司執字第1132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依法 執行,原告已於109年4月1日清償補償金12,455元完畢。則 原告請求梁平林之繼承人即被告等人塗銷系爭抵押權,是否 需先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塗銷系 爭抵押權之登記,容有再為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二、又原告應依上開再開辯論所欲調查之事項,於111年3月25日 前具狀表示意見,並補正訴之聲明,以利訴訟之續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梁宴樺 555556/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5年。 字號:彰資字第14478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月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平林。 債權額比例:245824分之2491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2,912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4年4月20日101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福星,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144。 共同擔保地號:西興段971-39、971-41、971-51、971-54、971-64、972-7。 其他登記事項: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12月,繳清後發狀。 2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梁宴樺 1/1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5年。 字號:彰資字第14478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月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平林。 債權額比例:245824分之2491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2,912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4年4月20日101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福星,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118。 共同擔保地號:西興段971-39、971-41、971-51、971-54、971-64、972-7。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3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梁宴樺 555556/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5年。 字號:彰資字第14478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月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平林。 債權額比例:245824分之2491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2,912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4年4月20日101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福星,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144。 共同擔保地號:西興段971-39、971-41、971-51、971-54、971-64、972-7。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梁宴樺 555556/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5年。 字號:彰資字第14478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月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平林。 債權額比例:245824分之2491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2,912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4年4月20日101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福星,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144。 共同擔保地號:西興段971-39、971-41、971-51、971-54、971-64、972-7。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5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梁宴樺 555556/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5年。 字號:彰資字第14478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月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平林。 債權額比例:245824分之2491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2,912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4年4月20日101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福星,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144。 共同擔保地號:西興段971-39、971-41、971-51、971-54、971-64、972-7。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6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梁宴樺 555556/945556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05年。 字號:彰資字第14478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月4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梁平林。 債權額比例:245824分之2491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2,912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4年4月20日101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權額比例:梁福星,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117。 共同擔保地號:西興段971-39、971-41、971-51、971-54、971-64、972-7。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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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