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1年度,14號
CHEV,111,彰簡,14,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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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彰簡字第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陳柏男即幾何儀器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582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8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 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0日 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借據,期限自10 9年9月10日起至114年9月10日止共計5年,本金分48期,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於110年6月30日前按年利率1%計算, 自110年6月30日起改按年利率1.78%計算,惟按中央銀行修正 「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營疫情影響之中 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自110年6月30日至111年6月 30日止,展延通融優惠利率為年利率1%。又依借據第5條約定 經視為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 改按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並加計收違約金。被告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借據第11條第1項之約定,即喪失 分期償還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雖經原告催討,仍未還款,為此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清償。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查詢單、戶籍謄 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 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400元( 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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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