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調字,111年度,96號
CHEV,111,彰小調,96,202203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薛聖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亞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係於駕駛車輛於行駛中加損害於他人,
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等語。惟依原告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
被告並無駕駛車輛之行為。是請說明被告有何民法第191條
之2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侵權行為,並說明請求之
依據,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