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81號
CHEV,111,彰小,81,202203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曹暐
被 告 林佩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63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