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朱益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奐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奐德於110年11月2日下午在彰 化縣○○鎮○○○○路00號前,因無人車(APZ-7595)倒退致聲請 人停放路旁靜置車輛(0037-YA)受損,相對人拒不賠償, 為此聲請調解。惟查,本件事故肇事者為駕駛人劉家事,肇 事車輛(APZ-7595)所有人為聯曜商行即李曜丞,有彰化縣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詢單在卷可稽,均與相對人李奐德無關,可認為本件不能調 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 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