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68號
PTEV,111,屏補,68,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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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明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59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需補
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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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