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58號
PTEV,111,屏補,58,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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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58號
原 告 宋姃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翔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偉翔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252號),惟被告黃偉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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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