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1年度,99號
PTEV,111,屏簡,99,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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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連杜欣鴻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確 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 謹記載陳**,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 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 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該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狀及其 繕本(按被告人數檢附)到院,並補正提出屏東縣○○市○○段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98建號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 上開建物及房屋之異動索引,另提出被告陳**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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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