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 告 陳邱春
陳瑞坤
陳瑞榮
陳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3所示面積關於「22.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22.55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