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31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育鶴烘焙坊
法定代理人 司駿明
被 告 邱貴美
特別代理人 司梅泠
被 告 司梅泠即司繼承之承受訴訟人
司駿明即司繼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明由甲○○、乙○○承受被繼承人丙○○之承受訴訟應駁 回之。
二、命原告於文到14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關於主文第一項之甲○○、乙○○原告聲明由該二人承受被繼承 人丙○○之訴訟應予駁回之。理由乃因該二人已經拋棄繼承在 案,有高雄少年家事法院之110年司繼字第2515號民事卷在 卷可稽,原告仍以拋棄繼承之人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不合, 此部分關於聲明由該二人承受訴訟之部分應駁回之。二、又查,原告雖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具狀陳稱已經對丙○○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迄今仍未補正到案,請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主文第二項之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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