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張亞菱
相 對 人 張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新臺幣20萬元,惟各項金額、內 容並非明確,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