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150號
SLEV,111,士簡,150,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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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0號
原 告 黃仁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烏慶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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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