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許晏庭
被 告 莊彥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其中新臺幣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31日13時1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行經臺北市大同 區敦煌路與敦煌路80巷口處時,涉有未保持前後車距離之過 失,致與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春廣鋼材有限公司(下稱春廣公 司)所有、由訴外人陳曉熙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A車)發生碰撞,造成A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 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56,624元(其中 工資費用:57,044元及零件費用:99,580元),原告已全部 依保險契約賠付予春廣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 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156,62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理賠申請書、車損照片 其統一發票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本件交通事故肇事資料相符。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致A 車受損 ,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 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A車修復費用為156,624 元(其中工資費用:57,044元及零件費用:99,580元)。然 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 扣除。查B車係於103年2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 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 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 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 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 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 ,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9年3月31日為止,B車已 實際使用逾5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範圍,於扣除如附表計算式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9,96 2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57,044元,共計67, 006元。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之代位權及民法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7,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66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710元應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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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9,580×0.369=36,745第1年折舊後價值 99,580-36,745=62,835第2年折舊值 62,835×0.369=23,186第2年折舊後價值 62,835-23,186=39,649第3年折舊值 39,649×0.369=14,630第3年折舊後價值 39,649-14,630=25,019第4年折舊值 25,019×0.369=9,232第4年折舊後價值 25,019-9,232=15,787第5年折舊值 15,787×0.369=5,825第5年折舊後價值 15,787-5,825=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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