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1年度,20號
SLEV,111,士司聲,20,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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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簡世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明美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寄送信函予相對人,因相對人遷移 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雖據其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 退郵信封,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 內補正足資特定相對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該通知於111年2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是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之情形尚乏依據,顯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從而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自屬無據,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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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