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訴字,110年度,8號
SLEV,110,士訴,8,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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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被 告 石富梅
訴訟代理人 林福利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提出追加起訴狀,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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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