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吳雪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金朝、謝范秀玉間請求移轉所有
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萬4,82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