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機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1743號
SLEV,110,士小,1743,2022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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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7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林佳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其儒間請求給付機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392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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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