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351號
SLEV,109,士簡,351,2022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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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送達代收人 林劭樊
住○○市○○區○○○路0段0號8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
,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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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