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顥仁
訴訟代理人 潘錦洲
張碧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2 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