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1年度,76號
SLEM,111,士簡,76,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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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少華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8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少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王少華與被害人有行車糾紛,欲表達心中之氣憤, 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被害人做出「比中指」之手 勢,實屬不該,併衡諸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 動機、被害人受害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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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