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1年度,19號
SLEM,111,士簡,19,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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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忠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係幫助未滿18歲之少年犯罪,且施用毒品僅 戕害施用毒品者之身心健康,尚未危及無辜之他人,並考量 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 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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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