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6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擇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擇周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劉擇周戶籍係設於高雄巿旗山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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