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1年度,3號
CYEV,111,朴簡調,3,2022031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建文
代 理 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張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東石鄉三塊厝新段941、942、943、946、1027、
1028、1029、1030、1031、1034、1035、1036、1037、1038
、1039、1118、1119、1120、1121、1123、1124、1125、11
34、1135、1136、1137、1138、1142、1143、1144、1145、
1146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勿遮掩)。
二、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其中有共有人死亡者,並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提出正確、完整之各筆土地共有人姓名及應有部分明細表以
及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之各該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公有
人,經各該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合併分割之證
明文件。
四、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正確、完整之全體被告姓
名、身分證字號、住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以利寄送被告。
五、陳報各該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及地上物照片。地上物若是建物
,請一併陳報該建物照片、門牌號碼、所有權人及房屋稅籍
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