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1年度,231號
CYEV,111,嘉小,231,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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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23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王郁雯
被 告 林馭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44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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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