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建物所有權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訴字,110年度,1號
CYEV,110,朴訴,1,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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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錫河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陳錫榕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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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