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0年度,276號
CYEV,110,朴簡,276,20220304,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7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炯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應珠
黃秋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應珠黃秋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