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洪雪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2
0元,應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