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嘉簡字第879號原 告 邱政男 被 告 呂茂源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茂勝 被 告 呂茂興 呂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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