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里昂精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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