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1年度,121號
OLEV,111,員補,121,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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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登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或相關報案資料。
三、敘明請求15,206元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15,206元),
並提出支出憑證或相關證據資料。
四、提出供電設備損壞情況之彩色照片。
五、起訴狀未附委任狀,卻記載訴訟代理人為陳介宇,如欲委任
陳介宇為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請補提出委任狀,並應陳
陳介宇與原告之關係,以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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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