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1年度,54號
OLEV,111,員小,54,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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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5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王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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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