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司調字,111年度,101號
OLEV,111,員司調,101,202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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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競適吳秀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六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之 立法理由略以:「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 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競適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聲請 人為追索債權,查得楊競適因故將繼承自父親楊春畦之遺產 分別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楊適意及訴外人楊適文名下,後楊 適意死亡,楊適文持楊適意之代筆遺囑以遺囑登記為由,將 楊適意之遺產辦理單獨繼承登記,嗣楊競適楊適文除侵害 其對楊適意遺產之特留分外,更一併將其借名登記在楊適意 名下之財產,移轉登記在楊適文名下,遂終止與楊適文間委 任借名登記契約,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起訴請求楊適文返還委託借名登記之物,及返還借名登記在 楊適意名下之財產,且指定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吳秀珠,經新北地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判決楊適文應 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競適指定之人即相 對人吳秀珠。茲因聲請人為保障債權,爰聲請調解,請求相 對人吳秀珠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楊競適所有等 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 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楊競適吳秀珠應於同年3月3日 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惟楊競適吳秀珠逾期迄今仍未陳



述等情,有本院員林簡易庭通知函、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次查,本件係聲請人即 金融機構,因與相對人楊競適間之信用卡契約等債務所衍生 之請求事件,相對人通常未到庭,應無調解實益。是依首揭 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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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