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4年度,1763號
TYEV,94,桃簡,1763,200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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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763號
原   告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隆
被   告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遠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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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