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昱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位於屏東縣長治鄉 等情,業據聲請人即原告提出被告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記 載明確,且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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