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劉良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躍達即林有仁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未據聲請人表明爭議情形、原因事實、調解標的及其法律依據,
亦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其聲請意旨不明,無法明瞭其調解標
的。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補正:⑴表明調解標的、原因事
實及爭議情形,並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⑵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條文如附件所示),依聲請
人之調解標的金額,繳納聲請程序費用;⑶具體表明調解聲明之
內容,且調解標的應具體、明確、特定及法律上可能。如聲請人
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件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