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1年度,102號
PDEV,111,斗簡,102,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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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李招緯


被 告 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茵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衛華國際有限公司林建宏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 126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2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2月23日以111年度斗補字第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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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衛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