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泳妤、林邱杉妹間就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林泳妤、林邱杉妹繼 承被繼承人林鳳華之遺產數額等語。核其欲確認之事實,係 為後續對其債務人林泳妤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之目的而為財產 資料之搜集,顯然不是其與相對人間有何法律關係不明確, 導致其法律上之地位可能受侵害之危險,欲透過調解程序加 以確認。換言之,其屬證據資料之摸索,審酌實務上少見債 務人配合提供聲請人所要的財產資料,並於調解期日到場參 加調解。故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實難期待由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應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