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24號
NHEV,111,湖簡,24,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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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4號
原 告 顧愫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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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