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359號
NHEV,111,湖小,359,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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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359號
原 告 梁振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玉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1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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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