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2111號
NHEV,110,湖簡,2111,2022032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111號
原 告 劉宇鈞即劉邦亘


被 告 陳大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本件系爭車輛車牌號碼「AYU-287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ATU-287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本案系爭 車輛車牌號碼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