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2053號
NHEV,110,湖簡,2053,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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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053號
原 告 羅彥富
金丹薇
上列原告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
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219萬2,000元(計算
式:本票票面金額2,592,000-400,000=2,192,0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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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