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1204號
NHEV,110,湖簡,1204,2022032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204號
原 告 儀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富
訴訟代理人 李弘春
被 告 安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0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1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7樓房屋,兩造並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9萬9,000元,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份租金僅給付3萬1,000 元,自110年1月份至同年6月份之租金則均未給付,共積欠 租金66萬2,000元,經扣除被告於本件起訴後給付之10萬元 ,尚積欠租金56萬2,000元,爰依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請求 被告給付租金等語,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為 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僅於前提出之異議 狀陳稱:兩造已達成協議,被告會陸續償還云云,然未就協 議內容作何說明,其所述自難憑採,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1/1頁


參考資料
安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儀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