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590號
CLEV,111,壢小,590,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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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59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裕正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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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