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294號
CLEV,111,壢小,294,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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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94號
原 告 陳庭方
被 告 洪兆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籍於新北○○○○○○○○○,有個人戶籍資料連 結作業查詢結果各1份可稽,另依其他資料所示,其最近之 戶籍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 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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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