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1882號
CLEV,110,壢小,1882,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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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882號
原 告 周鐘炎麗
被 告 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仲鎰
訴訟代理人 商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10日當庭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報修繕漏水損害所需 之費用,並提出相關資料(如估價單)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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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