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472號
SJEV,111,重簡,472,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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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72號
原 告 陳均采
原 告 蔡春柳
原 告 周根旺
原 告 李阿素
原 告 莊惠婷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莊朝琮
被 告 吳文義

被 告 李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9,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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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