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343號
SJEV,111,重簡,343,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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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李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另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係以「李
政信」之名義提起本件訴訟,惟另檢附由「周林英」出具之委任
狀,請確認原告究係為「李政信」,抑或為「周林英」,倘
「李政信」僅為「周林英」之訴訟代理人,應於起訴狀當事人欄
補正原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之記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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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