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廖啓邦
被 告 郭品珏
曾芬蘭
郭釗漢
郭品妤
郭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郭釗漢、郭品妤、郭婉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東坤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郭品珏、曾芬蘭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11,88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被告郭品珏、曾芬蘭應連帶給付原告165,952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2,980元,其中1,220元由被告郭釗漢、郭品妤、郭
婉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東坤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郭品珏、
曾芬蘭連帶負擔,餘由被告郭品珏、曾芬蘭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郭品珏於:㈠民國103至106年就學期間,邀
被告曾芬蘭,及訴外人郭東坤(已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2筆,貸款金額116
,750元。嗣郭東坤於109年1月25日死亡,被告郭釗漢、郭品
妤、郭婉玲為郭東坤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依法應於繼承郭東坤之遺產範圍內,與借款人郭品珏及連帶
保證人曾芬蘭負連帶清償之責;㈡民國105至106年就學期間
,邀被告曾芬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共3筆,貸款金額170,675元,並約定以借款
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之日期,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借款人如遲延繳付本息時,除仍應依約定繳納
遲延期間之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郭品珏於本階段
學業完成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 金額。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 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條前 段、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 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交易明細表、繼承系統表、除戶戶 籍謄本、被告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文等 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 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 郭釗漢、郭品妤、郭婉玲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東坤之遺產範圍 內與被告郭品珏、曾芬蘭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郭品珏、曾芬蘭 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附表一:(以下金額以新臺幣計、日期以民國計)借款 金額 日期 尚欠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57,125元 103.08.27 54,726元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2月23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2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2月24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59,625元 104.02.10 57,162元 自109年8月1日至110年2月23日止 0.9%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2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2月24日至110年2月28日止 0.19% 自110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附表二:(以下金額以新臺幣計、日期以民國計)借款 金額 日期 尚欠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56,175元 105.09.01 54,591元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2月23日止 0.9% 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2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2月24日至110年3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39,375元 106.02.09 38,296元 自109年8月1日至110年2月23日止 0.9% 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2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2月24日至110年2月28日止 0.19% 自110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75,125元 106.09.15 73,065元 自109年8月1日至110年2月23日止 0.9% 自109年9月1日至 110年2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2月24日至110年2月28日止 0.19% 自110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