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842號
SJEV,111,重小,842,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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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84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勁宏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所檢附之電信費帳單
明細僅有1,352元,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全部電信費帳單,
並應依被告抗辯查明停用事實,繕本1份應逕送達被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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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